关于认证的部分法律法规 一、《*人民共和国认证认证条例》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。 二、《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; 其中*十条规定: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者和专职认证咨询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,不得从事认证活动,不得与认证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。 认证机构只能作为第三方审核,不能提供咨询;咨询公司只能为企业提供咨询,不能认证。咨询认证一条龙服务,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、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,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。 规定中指出: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(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)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、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。 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(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),并标注认证标志后,方可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,统一产品目录(以下简称目录),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、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,统一认证标志,统一收费标准。